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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顺地申请执行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地,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地,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三台县。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顺地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