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利英与徐国栋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利英。上诉人徐国栋为与被上诉人孙利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5年9月2日上午10时10分依法进行审理,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传票,但上诉人徐国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国栋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徐国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范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梁 昊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