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州柏迪纺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名汇时装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柏迪纺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名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柏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启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秉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宇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名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名勇,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州柏迪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名汇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汇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柏迪公司申请再审称:名汇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仅在《工作服委托生产合同》约定范围内,并不存在订单及数量的增加,原审法院认定总货款为573018.5元并据此计算柏迪公司还应付货款314154.3元有误码,应予纠正。柏迪公司按合同约定未付的货款为合同金额517723元减去已付的258864.2元、委托第三方重做的部分193884元及未交部分的货款,实为51859.8元。名汇公司未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未对此予以支持,显属错误。原审法院就名汇公司延期交付违约行为酌定的赔偿金额明显偏低,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及双方的契约精神。应判决名汇公司每延迟一天,则按合同总金额1.5%赔付违约金给柏迪公司。综上,柏迪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柏迪公司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货款数额及货物质量的问题,名汇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均明确记载了货物数量,且由柏迪公司的员工予以签收,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柏迪公司签收货物的数量,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生产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保质期为6个月,柏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已委托第三方重做,亦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内向名汇公司要求退换,二审认定由柏迪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柏迪公司仍需向名汇公司支付货款314154.3元,并无不当。至于违约金的认定问题,二审判决在柏迪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名汇公司的请求及已查明的迟延交货事实,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亦无不当。柏迪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柏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柏迪纺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