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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天元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天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70号罪犯刘天元,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1)淄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天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8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鲁刑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止);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本院做出(2013)枣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做出(2014)枣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天元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天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天元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天元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天元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