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诉商丘市众捷、张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68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8620861-1负责人:李占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占全,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金桥路南段。被告张宁,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商兰路。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宁的住所地均不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新言审判员 陈 瑛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