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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邹某、匡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务工。被执行人邹某,农民。被执行人匡某。张某与邹某、匡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邹某、匡某以继承邹顺雄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原告张某133172元;二、如被告邹某、匡某放弃继承遗产,则以邹顺雄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原告张某133172元。案件受理费296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因被执行人邹某、匡某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周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国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