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曾生瑜与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云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生瑜,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马燕玲,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如权,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生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还上诉人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5元(预收10元扣减应收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方玉林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