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韵友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韵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29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韵友,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韵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1099号刑事判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韵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张韵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韵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韵友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韵友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10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虎林审 判 员 王学富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祖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