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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赖秋霖与李巧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秋霖,李巧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赖秋霖,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巧蓉,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赖秋霖与被执行人李巧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巧蓉在漳平市实验幼儿园除了每月保留16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工资收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漳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款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