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群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群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74号之二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万聪。委托代理人司宏雨。被告上海群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广虎。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裁定予以了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群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422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施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