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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岳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岳某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110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被告:白某。本院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岳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岳某某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马某某自愿将其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马某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马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邵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