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岳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岳某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110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被告:白某。本院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岳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岳某某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马某某自愿将其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马某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马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邵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