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郭某某,女,1952���7月15日生。被告李某某,男,1952年8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