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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4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缪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4377号原告:缪某,居民。被告: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就离婚事宜自愿达成一致,已在遵化市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判员白桂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央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