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豆瑞强与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豆瑞强,电话:。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邢台市开发区北外环(界家屯村北)。法定代表人:路士尊,职务:董事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豆瑞强与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豆瑞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瑞强撤回对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豆瑞强承担。审判员胡瑞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回雪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