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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光照、高延丽与马俊波、赵海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照,高延丽,马俊波,赵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马光照,男,回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申请执行人高延丽,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马俊波,男,回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赵海清,女,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俊波、赵海清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案件受理费2526元;(二)执行费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俊波、赵海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并以2776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