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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石某丙、石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395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甲,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告人石某乙,男,1991年8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向前、于子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23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与文帝路交叉口爱尚KTV内,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等人与武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在爱尚KTV四楼电梯口处,石某甲、石某乙等人与武某甲、李某、武某乙及其纠集来的段某等人相互殴打。期间,石某甲、石某乙将李某的左侧眼鼻部打伤。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23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与文帝路交叉口爱尚KTV内,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等人与武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在爱尚KTV四楼电梯口处,石某甲、石某乙等人与武某甲、李某、武某乙及其纠集来的段某等人相互殴打。期间,石某甲、石某乙将李某的左侧眼鼻部打伤。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与被害人李某于2015年4月13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0000元整,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石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石某甲供述证明,其2015年3月29日晚,其和石某乙、程效虎、刘某甲、薛某等五个人在爱尚KTV460房间唱歌,期间石某乙在走廊内和几个人发生争执,其去劝阻的时候,对方不乐意,之后其和石某乙回到房间唱完歌晚上11店多走的时候,和石某乙发生争执的人叫来10来个年轻人,出来就和其吵架之后动手打其,其还手了,其用拳打脚踢,中间其拎灭火器砸对方了,他们走过后又上来几个男的,其看对方又来人了,又打了起来,也是用拳头打的,其在过道里打到一个穿白上衣的年轻孩,之后派出所人到了。2、被告人石某乙供述证明,2015年3月29日晚上,其和朋友在爱尚KTV唱歌把别人打伤了。当天晚上其和石某甲、刘某甲、薛某、程效虎其五个人一起在爱尚KTV460房间唱歌,到23时许,其找服务员买酒,其看到厕所旁边站两个女的,以为是服务员,其对她们喊服务员,其当时喝醉了,想去招惹那两个小女孩,其用身子向那两个女的靠近,她们向女厕所里退,其跟着她们进了女厕所,刚进去其就出来了接着和那两个女的吵起来了,那边来个小男孩和其吵了起来,其房间那边出来几个人把其拉回去了,她们也回458房间了,过会来个穿绿上衣的女的说其欺负她小弟了和其吵了起来,之后又来了几个男女和其朋友一起吵,唱完歌走到电梯口,那穿绿上衣的女子还有起初和其吵架的人出来了,不知道谁先动手打起来的,石某甲和一个穿白色上衣的人打起来了,其上去对那白上衣的男的脸上打了两拳,这个穿白色上衣的人鼻子流血了。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15年3月29日晚上,其在爱尚KTV和朋友武某甲一起唱歌,其从楼梯上到四楼以后,不知道怎么回事被人抓住打,朝其鼻子上打的,接着鼻子流血了。其去找武某甲的时候不知道他们发生打架了。其和石某甲等人调解是自愿的,对他们已经谅解了,其共收到8万元钱。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3月29日,其和石某甲、薛某、程效虎还有石姓的男的,在爱尚KTV460唱歌,期间石某甲和另外一个石姓男的与对面房间的人不知道什么原因发生了争执,其出去劝劝继续回房间唱歌,接着一个女的讲其打着她小弟了,其解释后那女的走了,其和朋友唱完歌准备走,到四楼电梯口时那女的领着10来个男的从电梯里出来,吵了起来,紧接着动手打了起来,其看到对方有个男的鼻子流血了,好像是石某甲用拳头打的。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和武某甲、李某一起在爱尚KTV唱歌,结束下楼后其发现打火机忘楼上了,到458去拿,其刚到四楼一个男子踹了其一脚,其抱着头躺地上了,其也不知道谁踹的,之后其下楼看见派出所的人来了才知道楼上有人打架。6、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其晚上接到武某乙的电话说是有人欺负她弟弟武某甲,让其去看看,其打电话喊蒋松过来,其和武某甲、武某乙一起十个人坐电梯上楼找对方,到四楼电梯门口遇到对方的人说着打了起来,双方打的很混乱,对方的人拿着烂花盆、篮子、灭火器朝他们砸,双方互打了起来。其和武某乙在后面走着,有个男的呼武某乙的脸,其上去扶武某乙有个人打其,打完其那两个人打了李某,李某的鼻子流血了,其没有在意怎么打的,之后派出所的人到了。7、证人武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2015年3月29日晚,其和朋友李某、张志国、段某、张某等人在爱尚KTV458房间唱歌,对面房间460一个男的在门口调戏其朋友张某,其去拦,对方男的喝多了,和其发生了口角并推其,其在电话中对其姐武某乙讲有人欺负其,其姐一会过来后到460房间去找他们,他们不承认,后来来了十几个人和其姐还有其一起去四楼,刚出电梯碰到后和对方吵了起来,接着打了起来,其被打后跑到一楼,接着其跑到楼下了,其姐的脸肿了,李某的鼻梁骨被打断了,脸上淌血了,之后其看见派出所人到了。8、证人武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9日晚上,其弟弟武某乙给其电话说有人在爱尚KTV打他,其给其前男友段某打电话让他去看看,其和王曾一起到爱尚460问问情况,其弟弟说是对方调戏他朋友他劝架而被460男的推了一把。其看到段某带了几个人过来,其和这些人一起坐电梯上四楼问情况,说着相互打了起来,有个人打其兄弟,其去拉那个人朝其身上踹了一脚,随后这个人打了其一巴掌,其看到有人打段某,其怕他吃亏去拉他跺了对方一脚,后来其被对方一个穿呢子褂子的男子一脚跺地上了,之后派出所的人到了。9、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其2014年3月29日晚上,其和朋友石某甲、刘某甲在爱尚KTV唱歌,不知道什么原因石某甲和别人发生争执,其出去劝了一会都散了,其和朋友唱完歌走到电梯门口遇到刚才发生争执的人,说着相互打了起来,其脸流血了,刘某甲和石某甲抓着对方的人打,对方的人看到其脸流血就跑了,之后派出所人到了。1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9日晚上23时,其听见四楼的服务员对讲机讲四楼有人打架,其到四楼楼梯看见很多人在吵架,接着一个男子把402房间门口的花盆打碎,另一个拿着灭火器朝电梯里砸,电梯里的人也出来双方打了起来,双方从走廊打到楼梯口,电梯外面是460的客人,里面是458的客人七八个,其中有个女的参与打架,电梯外面有个人脸被划破了,里面有个人鼻子被打了。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三楼的服务生,起到四楼打扫卫生,孔干458和460门口,看到这两个房间人在吵架,具体什么,其只知道是因为一个喝醉酒的男的和一个小女孩之间的事情,之后其听说四楼打起来了,其看到458和460的客人相互打着,其看到460的客人有人拿灭火器,打对方的人,快结束的时候一个458房间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的被460的五个男的逮着打,他的鼻子流血了,之后派出所的人到了。12、证人张某、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9日,武某甲和王某丙订婚吃晚饭当晚去唱歌,她们在厕所门口等武某甲,460房间出来一个男的喝多了,喊张某和王某丙服务员,那个男的喝多了没有理他,后解释到她们不是服务员,那男的上前拉她们并让他们去喝酒,她们害怕退到女厕所,那个男的跟着进到女厕所,刚进去那个男的随即出来了,武某甲从男厕所出来看到这个情况问怎么回事,俩人吵起来了,之后她们一起走了后来打架的事情是听说的,具体怎么回事她们也不清楚。1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14、鉴定意见、照片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1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石某甲辨认出6号是武某甲,8号是石某乙,12号是被害人李某;武某甲辨认出8号是被告人石某乙,6号是本案被告人石某甲。16、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石某甲于2015年3月29日经传唤到公安机关,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石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7、户籍证明,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被害人李某以及本案证人的身份信息。18、前科证明,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无前科。1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武某乙、武某甲、段某、刘某甲、李经伟、石某甲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整。20、协议书、收条、撤诉书证明,被告人石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八万元,取得谅解。21、补充询问笔录证明,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石某乙表示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乙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石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金代理审判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杨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