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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立昆与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五星概念浴足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昆,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五星概念浴足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王立昆。委托代理人何治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晨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五星概念浴足店,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经营者,邓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昆与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五星概念浴足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