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辉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不服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辉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53号原告深圳市辉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岗厦福华新村停车场内。法定代表人詹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希,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主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谌秋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涛,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深圳市辉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辉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辉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辉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辉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传写审 判 员 何 茜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