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行申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殷店镇谢家湾村卫生室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殷店镇谢家湾村卫生室,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08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殷店镇谢家湾村卫生室(原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天河口乡谢家湾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王成,主要负责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刘东军,局长。再审申请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殷店镇谢家湾村卫生室因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随立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殷店镇谢家湾村卫生室申请再审称:其在二审没有委托代理人撤回上诉,故二审裁定准许撤诉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判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给申请人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殷店镇谢家湾村卫生室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李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