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徐某、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陆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巢刑初字第00268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绰号“胖来二姐”,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某,外号“梅梅”,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人陆某因赌博,于2012年7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7月3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陆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0日起,被告人徐某、陆某伙同白某某、蔡某、汪某(均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巢湖市信泰国际花园小区北面沿环城河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十余天,组织人员参赌。白义菊等人安排张某(已判决)等人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场地安排并组织人员望风。赌场一般每天安排在下午和晚上进行两场赌博,每场赌博参与人数二十余人,每天输赢二至三万元,每天平均抽头获利一万余元。开设赌场期间,徐某、陆某系赌场股东,并参与赌场分成。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徐某至中国银行巢湖分行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陆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徐某、陆某在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期间,赌场抽头渔利均达3万元以上。案件审理中二被告人各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陆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同案犯白某某、汪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陆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陆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照巢湖市社区矫正中心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二被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敬元审 判 员  丁 辉人民陪审员  周顺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