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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杜丽君与李敬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君,李敬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杜丽君,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全林,山东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敬轩,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在审理原告杜丽君与被告李敬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