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杜丽君与李敬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君,李敬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杜丽君,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全林,山东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敬轩,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在审理原告杜丽君与被告李敬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