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中原防腐仪表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原防腐仪表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3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才。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中原防腐仪表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余成刚。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中原防腐仪表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现金存款1028.86元,已经扣划至本院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6月发函委托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中原防腐仪表阀门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至今没有回复。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中原防腐仪表阀门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其相应的权利。于2015年7月30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新的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家港市中原防腐仪表阀门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案款606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吕瑜岚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潘洁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