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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雅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群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劳耀华、开平市运输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雅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李群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9号。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劳耀华。被告:开平市运输总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长沙义祠良园路30号,注册号:440783000031194。法定代表人:伍燮繁。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群卿出庭应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劳耀华及被告开平市运输总公司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550.97元;2、被告劳耀华、被告开平市运输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详见附表)。被告劳耀华、被告开平市运输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起诉无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对本案证据辩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13时40分,被告劳耀华驾驶粤J41**号大型普通客车自开平往广州方向行驶至G325线桃源镇红绿灯时,因变向机动车道与李群卿驾驶的超X59xx号电动车(行驶方向桃源至G325线)发生碰撞,造成李群卿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劳耀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群卿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群卿在鹤山市人民医院、鹤山市中医院门诊住院,经诊断为:左手第5掌骨中段骨折。医嘱建议全休82天。另查明:一、粤J41**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登记为被告开平市运输总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二、李群卿自2013年11月开始在鹤山市桃源镇常安菜馆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合共10550.97元。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10550.97元,因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0550.97元。由于原告的损失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足额赔偿,故被告开平市运输总公司、被告劳耀华在本案中无需对原告作出赔偿。被告开平市运输总公司、被告劳耀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550.97元给原告李群卿。二、驳回原告李群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原告已预交44.50元),由原告李群卿负担3.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40.60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以普通程序的标准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帐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汤有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施婷附表:序号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3964.30元3964.3元剔除非医保部分。以医疗费票据为依据。二营养费0元500元无医嘱。无医嘱。三误工费6286.67元6286.67元1、休息时间不超过70天;2、工作情况不予认可。原告月收入2300元。2300元/月÷30天×82天=6286.67元。四交通费300元500元无发票,不认可。酌情。经本院核定,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0550.97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