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彭德顺,白玉梅与国网重庆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顺,白玉梅,国网重庆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李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彭德顺,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原告白玉梅,女,1953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德兵,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重庆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酉阳县城桃花源大道路南路。委托代理人,王学斌,男,土家族,1970年2月27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辉,男,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包家村高山生态移民扶贫工程项目部。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酉阳县龙潭镇。委托代理人邓亚红,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彭德顺,白玉梅与国网重庆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李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德顺,白玉梅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德顺,白玉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顺,白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本院决定免交,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向 慧代理审判员 陈守卫人民陪审员 冉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冉 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