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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牛学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棣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农民。2009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丛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牛某窜至沾化县富城路美好时光餐厅门前,盗窃被害人邵某天普音响一台,经鉴定,音响价值510元。2、2015年3月13日至14日夜间,被告人牛某窜至无棣县棣丰街道办事处中河西营村被害人王某家,剪锁入院,溜门入室,盗窃王某家绿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澳柯玛洗衣机一台、布匹八块、棉被一床、大皮箱一个,经鉴定,总价值5013元。3、2015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牛某窜至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车王村被害人刘某甲家,剪锁入院、剪锁入室,盗窃刘某甲家尚玲牌电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胡姬花花生油二桶,经鉴定,总价值1160元。4、2015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牛某窜至无棣县水湾镇赵屯村,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停放于刘宝国家门前的恩斯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200元。5、2015年4月15日至16日夜间,被告人牛某窜至无棣县信阳镇城后张村村委办公室,剪锁入室,盗窃办公室内椅子40把、圆桌5张,经鉴定,价值1814元。6、2015年4月15日至16日夜间,被告人牛某窜至无棣县信阳镇城后张村被害人张某丙家,剪锁入院,溜门入室,盗窃棉被二床、音响二台、功放机一台,经鉴定,总价值930元。7、2015年4月15日至16日夜间,被告人牛某窜至无棣县水湾镇李王村被害人张某甲欠家,剪锁入院,溜门入室,盗窃创维电视机一台、EVD一台、棉被四床、毛毯一床,经鉴定,总价值2170元。8、2015年4月16日至17日夜间,被告人牛某窜至沾化县富电路“金香”水饺馆,剪锁入室,盗窃海尔冰柜一台、电子秤一台、压面机一台、打肉机一台,液化气罐二个、SHAHSX618L手机一部,经鉴定,总价值3263元。9、2015年4月16日至17日夜间,被告人牛某窜至沾化县富电路“杨记”煎包店,剪锁入室,盗窃华峰牌面粉五袋,经鉴定,总价值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某、王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张某丙、侯某、李某、张某甲欠、杨某、穆某、刘雪霞陈述,证人郭某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作案9起,其中入户盗窃4起,涉案价值1645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佘崇新人民陪审员  于秀云人民陪审员  刘金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