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王某丙,孔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3516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芬,湖南隆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滔,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被告李某。被告王某丙。第三人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李某、王某丙、第三人孔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谢 斌人民陪审员 王梅婷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