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文化,退休工人。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翼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由安岳方向往内江方向行驶,行至东兴区境内遂筠路100KM+200M,与行人高某某、余某某相撞,造成高某某、余某某二人受伤。二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死者家属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KBA7**江铃全顺牌JX6461D/L小型普通客车,由安岳方向经遂筠路往内江方向行驶,当行至东兴区境内遂筠路100KM+200M处时,与行人高某某、余某某相撞,造成高某某、余某某二人受伤。当晚22时、23时许,二人经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王某某夜间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驾驶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高某某、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余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撞跌致颅脑、胸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各15万余元,取得两位死者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了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川江审 判 员 徐弓长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茜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