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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武强县宏润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宏润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武强县宏润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孙春燕。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智效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宏润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县宏润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强县宏润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宏润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原告武强县宏润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杨庆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稳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