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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怀执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书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怀执字第022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书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怀民初字第05049号,已向被执行人李书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书华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书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书华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书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书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李书华财产以人民币782.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仇洪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