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法民初字第04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联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邦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张德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510号原告重庆邦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金山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28488690-6.法定代表人朱代华,经理。被告张德贵,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邦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邦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邦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重庆邦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