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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柴芳与李林文、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柴芳。被告:李林文。被告:刘桂荣,系李林文配偶。被告:李建东。被告:吕慧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芳与被告李林文、刘桂荣、李建东、吕慧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芳于2015年9月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120元,由原告柴芳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