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89号罪犯张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峄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6575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8575元。因发现漏罪,该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作出(2010)峄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575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专项表扬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奖1次,专项表扬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漏罪加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