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三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大春加油站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大春加油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359号原告法库县大春加油站,注册号210124100002378,住所地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周地沟村。负责人张春英,系该站站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注册号210100500004456,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石桥街。负责人肖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库县大春加油站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库县大春加油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大春加油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大春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00元,减半收取921.00元,由原告法库县大春加油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