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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贺善月,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沂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