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江作奎与李志强、广州市纤屹纺织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作奎,李志强,广州市纤屹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江作奎,女,197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深,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嘉然,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志强,男,1989年出生。被告:广州市纤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68号1602房,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刘思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机构代码:xxxxx。负责人:彭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开国、赵燕,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作奎诉被告李志强、广州市纤屹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晓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本院确认主要事实如下: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李志强驾驶粤axxx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x522线8km+0m时,因违反交通规则与江作奎、温紫娴发生碰撞,造成江作奎、温紫娴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李志强负事故主要责任,江作奎负事故次要责任,温紫娴不负责任。三、受害人概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11月24日住院66天。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一人,加强营养。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15日鉴定认为江作奎因右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关于后续治疗费:1、江作奎本次损伤后至21┼12脱落,为改善容貌和功能,需对缺失牙齿进行义齿修复并搭桥固定。根据目前医疗单位收费标准以及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相关规定,其义齿修复安装费用评定为8000元,首次安装后每5年左右更换一次,每次义齿更换费用按首次安装费用8000元计算。2、江作奎面部损伤后遗有5cm条状疤痕,对其面容有一定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其疤痕修复费用评定为6000元。原告事故前于三水区生活一年以上,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业。江孔华与韦娟章生育了江作奎、江作水、江作芳、江作友四名子女,江孔华于1948年4月19日出生,韦娟章于1949年4月21日出生。四、后续治疗费:6000元。五、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更换义齿的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其义齿修复安装费用评定为8000元,首次安装后每5年左右更换一次,本院酌定按20年计算更换三次,则残疾辅助器具费共32000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66天=6600元。七、护理费:70元/天×66天=4620元。八、营养费:3000元。九、误工费:原告事故前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业,本院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餐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120天,故误工费为34523元/年÷365天×120天=11350元。十、残疾赔偿金: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15日鉴定认为江作奎因右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在三水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收入来源,本院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2598.7元/年×20年×10%=65197元。对原告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江某华与韦某章生育了江作奎、江某水、江某芳、江某友四名子女,江某华于1948年4月19日出生,韦某章于1949年4月21日出生。故江某华14年的生活费为24105.6元/年×14年÷4×10%=8437元,韦某章15年的生活费为24105.6元/年×15年÷4×10%=9040元,该费用与前项死亡赔偿金费用合并计算后为82674元。十一、伤残鉴定费:2100元。十二、交通费:1000元。十三、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伤残达十级,的确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该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十四、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粤axxx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的保险人太保佛山分公司。十五、有关保险合同类型: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十六、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太保佛山分公司为粤axxx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承保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并不计免赔。十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307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上述确定的案件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共159344元。被告太保佛山分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余款39344元由被告太保佛山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承担70%即27541元。被告广州市纤屹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江作奎赔偿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江作奎赔偿2754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68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院已准许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麦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