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涛与尹玉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尹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尹玉峰,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尹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涛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垫付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尹玉峰所有的鲁G×××××号雪佛兰牌科鲁兹轿车一辆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72460.00元。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降价后第二次拍卖价值为57968.00元,亦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再次流拍。申请执行人王涛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57968.00元接受该财产抵偿债务。因该车辆被执行人尹玉峰购买时已抵押给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至今未归还。申请人王涛与该公司自行协商由申请执行人王涛给付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4000元后,该公司解除对该车辆的抵押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尹玉峰所有的鲁G×××××号雪佛兰牌科鲁兹轿车一辆以第二次拍卖价5796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涛抵偿债务(该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王涛时转移)。二、申请人王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褚清云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