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周瑞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富家康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富家康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196号原告周瑞,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富家康百货店,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L39162990。法定代表人何明忠。委托代理人汪志华,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周瑞诉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富家康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