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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翠华与杜怀三、孙严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882号)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翠华,杜怀三,孙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8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翠华,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代理人张玮,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怀三,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严华,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王翠华因与被申请人杜怀三、孙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翠华申请再审称,在杜怀三未能举证证明孙严华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机械地以债务发生在王翠华与孙严华婚姻存续期间为由,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孙严华对外的高额债务是与王翠华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该债务用于家庭必要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孙严华在与王翠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数额巨大,并且有证人可以证明孙严华在债务发生期间有赌博行为。所以不能判令孙严华的对外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杜怀三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翠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孙严华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断夫妻一方对外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综合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用途和借款是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个人债务等情况认定。本案中,首先,孙严华向杜怀三的借款在其与王翠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其次,王翠华主张该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就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并不能达到上述证明目的。二审判决对该问题已做充分论述。另外,王翠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明确约定为孙严华的个人债务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综上,孙严华向杜怀三的借款应认定为其与王翠华的共同债务,一、二审判决王翠华与孙严华共同偿还涉诉债务并无不当。综上,王翠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翠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