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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青山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莹与苏小农、叶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莹,苏小农,叶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张莹,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健健,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苏小农,无职业。被执行人叶骏,无职业。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张莹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凯乐桂园5栋3楼3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洪120021900)以及为其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叶昭君名下的坐落于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城冻品展示交易厅2层A4-215号(合同备案号:黄113224392)、A4-216号(合同备案号:黄113224393)房产。因该案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张莹已胜诉,且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张莹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凯乐桂园5栋3楼3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洪120021900);位于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城冻品展示交易厅2层A4-215号(合同备案号:黄113224392)、A4-216号(合同备案号:黄113224393)的房产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祥新审判员  任国义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廖福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