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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842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陈雷。2007年12月17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以(2007)唐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陈雷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9月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4)冀衡狱减字第1694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4)213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示,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爱军、付翠暖,执行机关干警张春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记功一次,表扬四次,单项技能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代理审判员杨英人民陪审员吴春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苑世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