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素梅与周绍卿相邻权防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梅,周绍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715号申请执行人张素梅。被执行人周绍卿。申请执行人张素梅与被执行人周绍卿相邻权防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5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715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17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