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石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栾桂凤与梁洁冰、刘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桂凤,梁洁冰,刘玉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商初字第50号原告栾桂凤。被告梁洁冰。被告刘玉茹。原告栾桂凤与被告梁洁冰、刘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栾桂凤诉称,2013年5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二被告拖欠不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48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凤对被告梁洁冰、刘玉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