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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静与董光涛、史爱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董光涛,史爱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王静,市民。被告:董光涛,市民。被告:史爱环,成年,系被告董光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董光涛、史爱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对被告董光涛、史爱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静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