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静与董光涛、史爱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董光涛,史爱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王静,市民。被告:董光涛,市民。被告:史爱环,成年,系被告董光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董光涛、史爱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对被告董光涛、史爱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静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