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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戴琳琳与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琳琳,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166号申请执行人:戴琳琳,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涂映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劳人仲案(2014)325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31.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骆昌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