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磴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增平与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平,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平,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海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李增平诉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磴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的(2014)磴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