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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钟贵才与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隆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贵才,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隆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海雄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钟贵才,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一: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被告二:广东隆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海雄。被告三:王海雄,男,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受理原告钟贵才诉被告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隆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海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一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社会影响性重大,是惠州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告钟贵才应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一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一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