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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桂伶与边世华、珠海市成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557-2号申请执行人:高桂伶,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5。被执行人:边世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18。被执行人:珠海市成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89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边世华名下座落于香洲兴业路33号(东方家园)2栋1单元401房(权证号码:C6××95)的房屋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边世华名下座落于香洲兴业路33号(东方家园)2栋1单元401房(权证号码:C6××95)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黄良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