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学亮与被执行人张继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民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朱学亮,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张继光,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担保人侯英杰,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担保人张曙光,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学亮与被执行人张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继光不能履行(2014)温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侯英杰、张曙光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为被执行人张继光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张继光未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担保人侯英杰、张曙光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担保人侯英杰、张曙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学亮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