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尹某、倪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曾用名尹昌群),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5月17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曾用名倪有兴),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5月17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倪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滕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周军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倪某经预谋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中路13号���网迷之家”网吧门口处,趁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湘N×××××,价值3420元的英鹤牌YH125T-10C型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倪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07)怀鹤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某、倪某的供述及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监控截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的,秘密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尹某、倪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倪某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倪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尹某、倪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滕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