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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瑞峰与王阳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峰,王阳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张瑞峰,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系农民工,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阳阳,女,1990年9月17日生,系中通快递白城铁路分部负责人,现住白城市。原告张瑞峰诉被告王阳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景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15年6月1日开始经营中通快递公司白城铁路分部,原告于被告经营当日被雇佣为快递员,当时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计件工资为一件1元。2015年7月1日,原告按照派件的具体数额,领取了第一个月工资2000.00余元,原告领取2015年7月份工资时,被告知不能领取。被告称原告在2015年7月5日派件时,被客户投诉导致财产损失。被告无故克扣原告工资1000.00元,另外给原告出具428.00元的欠据。对此原告不能接受被告的做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费1428.00元。本院认为:原告受聘于中通快递公司白城铁路分部,被告系中通快递公司白城铁路分部负责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当先由仲裁机关先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后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瑞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莉欣 来源:百度搜索“”